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这是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来,我省严肃信访工作纪律、加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贯彻中办、国办文件精神的一项重大举措,对加强信访工作责任制度建设,推动信访问题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将起到积极推进作用。那么,我省新近出台的《实施细则》,又有哪些具体内容和特点呢?
追究责任内容更明确
《实施细则》共分7章19条,包括总则、责任内容、督查考核、责任追究、容错机制五个章节,对我省如何具体实施《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做出了详实规定。《实施细则》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实施细则》对于党政机关如何开展信访工作也做了详细规定。细则要求,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专题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责任主体更明晰
此次发布的《实施细则》责任适用的范围更广泛。以往信访工作责任制一般是对各级党委、政府提出要求,这次扩展到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也适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也要参照执行。
《实施细则》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督查考核机制更健全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并对督查的频次、情况通报等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信访工作专项督查,省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市级、县级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重大活动、重点时期、敏感节点或突发紧急情况应适时开展督查。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同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实施细则》还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责任追究的情形更具体
《实施细则》明确了13种失职、失责情形将追究责任。将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区分为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并就如何分担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信访工作责任人责任追究的程序作出规定,根据情况轻重分别是: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同时,对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进行充实完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实施细则》还按照省委“三项机制”中有关容错精神作出相应规定,使信访干部在工作中更具创新精神和担当意识。(陕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