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发〔2008〕35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
根据2005年5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按照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国家设定四个应急响应等级,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减灾委办公室和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具体承担国家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为进一步明确民政部应急响应的工作职责,确保紧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制定工作规程如下:
一、四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形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4.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