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政办发〔2008〕88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5.12”地震灾害发生后,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慷慨解囊,捐款捐物,有力支援灾区救灾工作。但发现个别地方救灾募捐出现瞒报、漏报、不及时归口上缴等现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救灾捐赠工作,确保救灾捐赠款物有效用于灾区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抗震救灾募捐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组织,及时归集。各县市区募捐工作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和统计汇总,并及时报市民政局和县市区政府。涉及救灾的社会募捐活动,由各县市区民政、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法定具有公募资格的机构及组织负责实施。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基层社区及其他组织和机构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募捐所得款物要按规定及时上报民政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利用自身资源通过其他途径直接捐赠的款物,也应及时上报民政部门。各县市区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应按上级指令统一调配使用。已接收的捐赠物资,除捐赠人有明确指定的受援地区或用途外,一律不得自行支配使用,没有上级通知不得自行汇送灾区。
二、有序募捐,规范操作。各县市区应进一步规范救灾募捐行为,严格按照《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捐赠活动。在公共场所开展捐赠活动要有明显标志,捐赠箱的封闭、开户和资金清点、入账必须有严格的程序和规定。对不具备开展捐赠活动资格的社团违规开展募捐活动,应及时予以制止、责令纠正。同时,要组织协调好各类捐赠活动,引导社会各界通过民政部门、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正规渠道捐赠。
三、加强管理,完善账目。要建立救灾捐赠物资分类登记表册,接收款物,要开具收据,当面清点、确认或验收,现金和银行票据应及时转入指定银行,做到专人负责、专帐管理、专户存储、帐目清楚。要主动及时公开救灾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各地接收的捐赠款物情况,要做到“一天一统计、一天一公布、一天一上报”。
四、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精神,组织审计、财政、民政、监察等部门对救灾捐赠款物管理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坚决杜绝漏报、瞒报和不及时归口等违规现象。对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捐赠款物等行为,迅速查办,从严处理;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滞留救灾捐赠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近期,市民政局、审计局将组织开展对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执法监察,确保救灾捐赠款物用到最需要的困难群众身上。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