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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公务员分类量化考核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5-27 06:5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准确评价我市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分类量化考核的分类是指根据各部门的工作特点,分别制定具体考核指标体系。量化是指把考核要素按职级分解细化到每个职位,赋予不同的分值,使每个职位的考核内容有形化、具体化、数量化。
第三条  对公务员实行分类量化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群体与个体相结合、考核与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分类量化考核,是指对全市各级机关内设机构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公务员分类量化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考核单位应结合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岗位职责等实际,对德、能、勤、绩、廉进行细化分解,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要素及标准,提高考核质量。
第六条  对公务员进行分类量化考核时,要区分公务员的职位性质、职位层次确定考核重点,细化考核内容。各级党委、政府部门根据工作特点可分为综合管理类、经济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三个方面。
综合管理类单位的公务员重点考核单位共性目标和个性目标所分解到职位的工作任务;经济管理类单位的公务员重点考核单位经济指标分解到职位的工作任务;行政执法类单位的公务员重点考核单位总目标分解到职位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对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应侧重考核政治素质、思想品德、政策水平、协调能力、民主作风、创新能力、工作目标实现率、模范表率、廉洁自律,以及下属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的调动和发挥等情况;对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除考核分管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外,还应侧重考核与其他成员的配合协作、组织观念、参谋助手作用。
对担任科级非领导职务及其以下的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应侧重考核思想品德、业务能力、组织实施能力、工作协调能力、执行政策水平、工作效率与质量、文字表达能力、工作创造性、廉洁自律,以及服从领导、合作共事等情况。
第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九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在综合考核中得分一般在85分以上;
(五)清正廉洁。
第十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在综合考核中得分一般在70-84分;
(五)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工作效率不高,办事拖拉,服务态度不够好,被群众有效投诉(反映)2次以上;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出现责任差错2次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上班时间脱岗串岗,影响工作和团结,经批评教育无明显改正的;
(五)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在综合考核中得分一般在60-69分;
(六)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二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被群众有效投诉(反映)3次以上;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纪律松懈,服务态度差,方法简单粗暴,群众评议差,出现责任差错3次以上,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四)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旷工15天以内,或累计旷工20天以上;
(五)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在综合考核中得分一般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
(六)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国有资产和损害群众利益,即以权谋私或索贿、受贿、收受礼金等行为,且受到相关部门查处的。
第十三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按规定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具体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人数为准。根据市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各部门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等次,优秀、良好、一般、较差以下部门优秀公务员的评定比例,分别按20%、18%、15%、13%以内掌握。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公务员的分类量化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创新能力以及出勤等情况。主要采取以自我记实和领导审核的方法进行。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成立考核委员会,下属参管单位可成立考核领导小组,作为公务员分类量化考核的日常工作机构。考核委员会成员主要由部门领导、中层干部和公务员代表组成,一般为3-9人。公务员代表必须由民主推荐产生,人数不得少于考核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公务员分类量化考核程序:
(一)制定全年目标任务。先由被考核公务员根据本部门的总体目标、本人职位职责提出个人目标任务(应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限、数量、质量及分值),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被考核公务员依据审定后的意见填写《渭南市           年度公务员分类量化考核目标任务书》一式两份,经审签后,一份交本部门考核委员会审查后存查,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一份由被考核公务员自存。
(二)做好平时考核记录。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重点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勤情况。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被考核公务员据实填写《公务员分类量化考核手册》,月末进行小结;
2、考核工作干部在考核中要公平公正,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分类量化考核手册的审核工作,全面掌握被考核公务员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各部门考核委员会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考勤、奖惩等登记制度,准确记录本部门公务员出勤、奖励、处罚等情况,作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做好年度考核述职测评工作。
1、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和民主测评;
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被考核公务员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3、各部门考核委员会根据被考核公务员平时考核得分情况和年度考核得分情况,并参考主管领导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4、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部门范围内公示三天以上;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被考核公务员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在考核中的职责:
(一)科(办)负责人职责:主要负责安排布置工作任务,督促检查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审核本科(办)公务员的考核手册填写情况,组织本科(办)公务员进行月小结和半年、全年总结,并逐人进行打分;
(二)主管领导职责:主要负责审核科(办)负责人对本科(办)公务员的考核情况,检查分管科(办)公务员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打分;
(三)部门负责人职责:平时主要负责检查指导本部门公务员的考核工作,年终主要负责召开本部门党组(委)会,审定考核委员会提出的本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意见;
(四)考核委员会职责:制定本部门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和下属参管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本部门公务员的工作和表现情况,逐人进行打分;审核本部门公务员的考核得分和考核等次;受理本部门和下属参管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诉,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公正的复核意见。
第十八条  公务员分类量化考核得分由三部分构成,总分为100分。
第一部分:德、能、勤、绩、廉(85分)。依据个人平时分类量化考核手册记实、出勤、奖惩情况记录、年初分类量化目标任务书和年终述职,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打分。即:各部门的副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由科(办)负责人(55分)、主管领导(20分)、考核委员会(10分)分别打分后相加作为本项得分;科(办)负责人由主管领导(20分)、部门负责人(10分)、考核委员会(55分)分别打分后相加作为本项得分。
第二部分:民主测评(10分)。各部门考核委员会组织对本部门被考核公务员当年的现实表现进行民主测评,将《渭南市公务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中被考核公务员得分相加计算平均值作为本项得分。
第三部分:其它分项(5分)。此项得分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被考核公务员参加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继续教育等情况进行打分,凡按规定参加培训学习、继续教育等活动的,均按5分计算,否则,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组织人事部门将在每年年度考核前将被考核公务员的得分情况通报所在部门。
第十九条  各部门评定考核等次的标准:
(一)优秀:凡考核最后得分在85分及其以上者,由各部门考核委员会根据本部门的优秀名额,按1:1.5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评定优秀等次候选人,提交本部门党组(委)会审定,并按本部门当年的优秀名额评定优秀等次人员。
(二)称职:年终考核最后得分在70分以上及85分以上未被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均评定为称职。
(三)基本称职:凡考核最后得分在60-69分,均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四)不称职:凡考核最后得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均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严格按照优秀等次比例,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生效。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要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个人档案。并在翌年三月底前,将本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公务员年度考核审核备案登记表》和公务员考核结果名册,报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由所在部门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记三等功一次,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调任、转任和军队转业的公务员,由其调任、转任和安置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军队转业人员转业前的情况,可参考转业鉴定,如无问题,当年定为称职等次。
挂职锻炼、专项帮扶或组织选派进行专项工作的人员,由服务单位提供情况,在原工作单位参加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对非单位选派,但经单位同意脱产学习培训,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八条   全年病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五个月,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均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十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十一条  受党纪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六)受党纪处分同时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规定确定考核等次。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四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分类量化考核是对《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细化和量化。各级各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渭南市委组织部、渭南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8年渭南市人事局制定的《渭南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渭人发〔1998〕230号)和中共渭南市委组织部制定的《渭南市机关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渭组发〔199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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