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根据国家引进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十百千人才工程”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加大我市基础人才培养力度,着力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配置、重点突出、服务完善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格局,不断优化我市人才队伍结构,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引进紧缺人才,重点引进区域经济研究、文化旅游策划、城市规划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经营管理和金融等方面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
(二)重在使用。营造尊重、关心和支持各类优秀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和氛围,充分理解、信任并大胆使用引进人才,搭建干事创业平台,有效发挥引进人才的作用。
(三)特事特办。解放思想,大胆破除不合时宜的条条框框,认真贯彻落实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各项要求,针对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不同特点,采取特殊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法。
(四)统筹兼顾。统一规划和管理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做到计划、政策和经费的统筹兼顾。
第四条 目标任务:从2009年开始,用2-3年时间在我市特色产业领域、各类产业园区、重点项目建设和社会文化事业等方面引进10名高层次人才,引进100名创业人才,培养1000名骨干人才。
第二章 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十百千人才工程”引进的人才应符合如下标准:
10名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真才实学,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引进后在我市工作不少于5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丰富的项目规划、项目管理、资本运作经验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二)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或金融机构担任过中高层管理职务,在行业有一定影响和良好经营业绩的高层次人才;
(三)在区域经济研究、城市规划与管理、文化旅游策划等领域有较大创新,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获得重大经济效益的高层次人才;
(四)我市急需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100名创业人才,是指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创新创业能力,办理调动手续的引进后在我市工作不少于5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内外知名企业担任过中高层管理职务或重大项目负责人,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良好经营业绩的创业人才;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新人才;
(三)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
(四)我市急需的其他创业创新人才。
1000名骨干人才,是指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才;
(二)在文化创新、旅游策划、文学艺术工作中成绩显著,对繁荣和促进文化旅游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三)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省级先进水平的人才;
(四)在教学第一线做出显著成绩,享有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特级教师,或在全市教育系统影响较大,声望较高的人才;
(五)在高新技术领域,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科研成果,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或在相关产业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才。
第三章 事业平台
第六条 对"十百千人才工程"引进人才,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须为其提供以下相应的事业平台与工作条件:
为引进的10名高层次人才提供相应的事业平台:
(一)可担任市政府工作部门、产业园区的领导职务;
(二)可担任市级重大专项工程负责人;
(三)可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
为引进的100名创业人才提供相应的事业平台:
(一)可在我市各类产业园区领办创办企业,有关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优先办理,搞好服务;
(二)对利用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领办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自创办之日起两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三)在各类产业园区领办创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给予上缴财政的企业所得税50%的返还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企业所得税30%的返还奖励;
(四)可担任市政府工作部门、产业园区的科级职务。
为培养的1000名骨干人才提供相应的事业平台:
(一)每年选派100名骨干人才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大型企业等参加培训、学习和实践;
(二)每年度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命名表彰100名骨干人才;
(三)可申请政府相关部门的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职称评定、职级晋升和考核评优。
第七条 市委、市政府在有关单位建立高层次人才联系平台,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聘请专家、学者,参与渭南的区域经济研究、战略决策、重大项目包装和策划等。在产业园区、有关单位设立"专家工作站",协调联系我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等领域的高层次人才,通过讲学、顾问、网上指导、项目合作或技术入股等形式,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关键性问题。视专家学者的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薪酬。
第八条 依托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力度。事业是高层次人才的第一吸引力。必须把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作为人才引进工作的一个重要平台,把引资与引智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引资带动更多优秀人才来渭工作,同时引进更多人才为重大项目和企业服务。
第四章 职级和生活待遇
第九条“十百千人才工程”引进人才享受以下职级和生活待遇:
(一)职级待遇。对引进具有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来渭后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以下职级待遇:
1、在原单位任处级职务的,原则上来渭后按平级安排领导职务,试用期满后,视工作成绩可提拔使用,或另行安排其他岗位工作。
2、原在行政岗位任科级职务或在企事业单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取得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原则上来渭安排副处级职务。
3、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原则上安排科级职务,试用期满后,视工作成绩可提拔使用,或根据个人专长另行安排其他工作。
引进后到企业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协议确定薪酬,可享受政府一次性奖金以及特殊人才津贴。
(二)实行试用期制度。对引进的人才实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工作的,正式办理相关手续,不能胜任工作的,退回原单位或另行安排工作。
(三)配套资助。引进的人才进入国家“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的,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人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视同政府奖金);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以聘用方式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为其租用不低于80平方米的住房或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
(四)薪酬。办理调动手续的引进人才享受相应职务的职级待遇,具有博士学位经年度考核胜任本职工作的自引进之日起五年内享受每年5000元的特殊人才津贴;以聘用方式引进的人才的薪酬采取协议薪酬制,报酬和待遇与其能力、贡献挂钩,并随其贡献大小调整。
(五)社会保险。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
(六)配偶安置。引进人才的配偶一同来渭南工作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协调,予以妥善安排。
(七)子女入学。引进人才的子女来渭上学,由市教育局协调,优先办理其入、转学手续。
(八)其他。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市委组织部直接联系和管理,享受与渭南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同等的医疗保健、考察疗养、学术交流、决策咨询等权利。
第五章 工作体制
第十条 市委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人才引进和培养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落实特殊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委人才办负责“十百千人才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各重点领域的人才引进由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部门的管理人才引进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属重点创新项目、市属重要科研机构人才引进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市属职业教育院校、重点中学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由市国资委会同市金融办牵头;各产业园区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属医疗机构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政策保障措施落实、人才信息库建立、跟踪计划实施等工作。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国家“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人选按照中央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程序推荐上报,我市引进的各类人才按下列程序推荐审批:
(一)用人单位根据需求,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报牵头单位初审。
(二)牵头单位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10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评审意见,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的报市委人才办。
(三)市委人才办对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审核,报领导小组审批。需提请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的按相关程序办理。
(四)用人单位、申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批复意见和市委、市政府的研究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保证引进人才如期到岗工作。
骨干人才的培养和表彰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牵头,各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第七章 保障措施与日常服务
第十五条 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投入,市财政足额保证人才引进和培养的各项经费,按照“十百千人才工程”目标任务要求,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用于人才的引进、培养和表彰等。各县(市、区)也要加大对人才的投入,要安排专门资金用于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
第十六条 为引进的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强协调,搭建平台,积极协调有关用人单位为引进的人才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将各县(市、区)和各部门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根据引进人才的工作领域和工作性质,不断优化和完善评价与考核体系。建立引进人才年度考核和平常考核制度,由牵头单位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考核情况报市委人才办备案。特别是对各类人才取得的突出成绩和贡献,各用人单位要及时上报市委人才办。
第十九条 对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人才应给予多种形式的表彰和鼓励,同时,对引进人才单位给予表彰奖励。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引进人才的企业年金和特聘岗位津贴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职责,由牵头单位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落实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的具体办法,积极推出特色项目,特别是争取中、省人才引进项目,大力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