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秦风网 搜索:
WAP手机西岳清风网
2009年倡廉法纪规范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1-02 10:43

1、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09年7月12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章关于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完善党内
监督
制度的一部重要党内法规。

  《条例》明确规定了进行巡视监督的六种情况,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执行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条例》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市(地、州、盟)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纪检
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2、实行党政领导干部
问责
暂行规定

  2009年7月12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
反腐倡廉
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

  《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按照《暂行规定》,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对象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3、国企领导人员
廉洁
从业若干规定

  2009年7月12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是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基础性法规。

  《若干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公共利益、职务消费和作风建设等五大方面,向领导人员明确提出了“禁令”。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不得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若干规定》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4、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意见

  2009年夏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决定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意见》要求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城乡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审批和出让以谋取私利甚至索贿
受贿的大案要案。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审批立项,规避和虚假招标,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处在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审批中因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案件。依法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
行为。坚决杜绝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行为。

  《意见》规定,成立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央纪委牵头,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等为成员单位。

  5、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意见

  经中央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上半年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意见》强调,要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
防腐
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要求,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2009年4月23日,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至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2009年8月,中央纪委印发《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界定了“小金库”的涵义;明确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玩乐、挥霍浪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滥发奖金福利,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处分依据等。

  6、刑法修正案(七)及罪名补充规定(四)

  为了加大对
腐败
犯罪的打击力度,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扩大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修改了相关条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七)》还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0月16日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确立了13个罪名,其中包括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应《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之规定。

  7、认定自首立功若干问题意见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3月1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强调,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意见》明确了三种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形,分别是: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为严格“立功”的认定程序,确保立功认定的严肃性,《意见》要求,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

  8、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通知

  为了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初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

  《通知》对各级党政机关重申和提出了八条要求。一是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2009年各地区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二是严格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降低15%。三是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要在2008年基础上削减10%。四是严禁领导干部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和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对违规者要严肃处理,所花费用由参与者自负。五是严格控制各种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要从严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领导干部不得擅自接受邀请参加此类活动。六是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10年底,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新建办公楼,不准建设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七是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有关费用实行零增长的要求,严格预算支出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八是严禁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

  9、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通知

  为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切实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初印发《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通知》对各地区各部门重申和提出了七条要求。一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带头执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和外事规章制度,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不得将因公出国(境)作为福利待遇。二是大力压缩因公出国(境)经费、团组数和人数。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不得挪用其他公共资金,不得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机构和地方摊派,不得用公款报销违反规定持因私证件出国(境)的费用。三是审核审批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严格禁止一般性考察和重复考察,从严控制团组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四是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因公出国(境)团组派出单位的责任。出访团组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延长境外停留时间。五是严厉打击旅行社及中介机构为因公出国(境)团组联系或购买邀请函、编造虚假日程等行为。六是各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要高度重视查处公款出国(境)旅游案件,对顶风违纪的要从严处理并曝光。除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费用,一律由团组成员个人承担。七是改革和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

  10、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举报工作,畅通举报渠道,确保宪法赋予的人民群众控告权、举报权的落实,更好地促进廉政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于2009年4月23日公布实施。

  《规定》就畅通群众举报渠道作出新规定,拓宽了举报渠道。除坚持原有走访、书信、电话等形式,结合信息化迅速发展实际,增加了网络、传真等举报渠道,并实行检察长和有关侦查部门负责人接待举报制度。

  《规定》进一步充实完善了举报保护内容,检察机关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奖励方式、数额和经费来源等。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给举报有功人员颁发奖金。因数额巨大的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规定》对每案的奖金上限作了限制,规定每案奖金数额不超过10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1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20万元。奖励经费在业务经费中列支。(检察日报)

 

 

 

 

[ 打印 ||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