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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6-18 05:47
近日,市长徐新荣签署了第27号政府令,对在第7次常务会议上审定通过的《渭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予以正式公布。西岳清风网现全文刊登如下:

渭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提出、听证、审查、执行、评价、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按照《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和《渭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全市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保、住房保障、城市建设、依法行政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贯彻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九)需要报告省委、省政府或者提请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十)政府工作报告;

(十一)突发公众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调整;

(十二)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理论指导,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以人为本,统筹兼顾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种因素做出。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二章 决策主体与程序

第七条  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行使决策权。

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秘书长协助市长行使决策权。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活动。

决策咨询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等应当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法律等有关服务。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二)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

(三)市长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市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五)市人大代表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市长确定负责承办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的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拟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二)调查研究;

(三)专家论证;

(四)部门协调;

(五)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

(七)结果公开,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文件对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定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对决策备选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序,从相关领域选择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专家对所发表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论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将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发布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等;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决策备选方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提出意见人或建议人。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草案说明。

第十五条 建立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协调制度,有关部门对决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主持协调;

决策事项涉及市人民政府多位分管领导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由市长或者其委托的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对决策方案进行研究、协调。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六条 建立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作出前交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将决策方案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 提请讨论决策方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相关依据;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意见;

(五)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召开了听证会的,还应当报送听证报告。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由市长或者其委托的副市长主持进行,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二十条 对涉及面较广,实验性较强的决策措施,应当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

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定应当先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形成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或者会议专项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市委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重大行政决策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决策的听证程序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听证主持人应当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听证主持人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指定,决策承办单位直接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制定的人员不得担任该行政决策听证人。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的事项;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起止时间、报名方式;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期间不应少于10日。

第三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当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人数较多,需要选择听证会代表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报名人员随机确定不超过20名代表参加听证会。

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人数不超过20名时,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让所有报名者参加听证会,决策承办单位也可以邀请有关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举行前5日,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第三十一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记录员查明听证会参加人员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

(三)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四)听证会参加人员依次陈述;

(五)听证会参加人之间,听证会参加人与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第三十二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陈述意见应当遵守合理的时间要求,听证会参加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的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重大决策承办单位。

第三十三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以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经听证会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和采纳听证参加人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意见提出人;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第三十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1年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人民政府将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当经常了解决策执行单位落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市人民政府多位分管领导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工作,通过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问题,并及时向市长报告。

第三十九条 市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察,对决策事项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档案,内容包括提请审议的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等有关材料、会议纪要或者会议专项记录以及决策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五章 责 任

第四十一条 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行为,对负有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人应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 决策执行机构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事项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审议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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