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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预付卡规范与管理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1-21 08:30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地税局  省国税局  省工商局  省金融办  省公安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精神,有效规范商业预付卡市场秩序、严肃财经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强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管理

强化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管理,是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首要环节,必须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分类监管。
    (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要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对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的专营发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护支付体系安全。
    (二)商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对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的管理和监督。
    (三)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二、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商业预付卡发行和购买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行为。
    (一)建立健全商业预付卡发行核准制度。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由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对符合资质要求的商业预付卡发卡机构初审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对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要求有差距的机构,要根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新增发卡业务、强制退出等多种手段进行清理整顿。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由商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实行核准管理。省商务厅会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尽快制定出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相关行业标准和监督管理办法,并负责大型商业企业发行预付卡的核准,各设区市商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各分支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其他商业企业发行预付卡的核准。商业预付卡发卡人应具备管理规范、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等条件,当年发卡规模最高不应超过发卡人上年度净资产的60%。预付资金须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二)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对购卡单位按营业执照号、注册名称、地址及法人代表和购买承办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号、姓名进行登记,对个人按有效身份证件号和姓名进行登记。发卡机构须同时登记购买时间、金额、数量及发票开具情况等信息,并核对有关证件的真实性。
    (三)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四)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得超过5000元。
    (五)严禁各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购买商业预付卡,其他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购买预付卡必须实行实名登记制。

三、建立机制,加强商业预付卡预付资金的风险防范

加强预付资金管理,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要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商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的监管,建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付资金托管制度。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托管协议要在商务部门备案。商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定期检查预付资金托管制度执行情况,切实防范资金风险。

四、各负其责,加强商业预付卡业务监管

(一)严格禁止违规发行商业预付卡。未经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业务,否则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人未经核准自行发卡、超过审批权限发卡、非实名制发卡、预付资金没有通过银行托管的,根据商务部门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二)严格商业预付卡发卡人发票管理。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发卡人和购卡单位的发票管理及税务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和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
    (三)加强对购卡单位财务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各预算单位应认真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本单位的财务活动,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各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严禁购买预付卡,其他单位对于购买商业预付卡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及时、真实、准确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并在会计资料上如实反映,自觉接受各方监督。要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的行为。
    (四)防范和打击利用发行商业预付卡进行违法活动。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以发售商业预付卡为名进行的违法活动,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商业预付卡发行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五、强化消费维权工作,保护持卡人权益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商务厅要继续健全商业预付卡收费、投诉、保密、赎回、清退等业务管理制度,全面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检查监督,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畅通消费者申诉举报渠道,依法开展相关消费提示和消费警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六、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受商业预付卡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办发〔1993〕5号)的规定,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
    监察部门要做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纪国法的宣传教育,明确公务活动中收受预付卡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并有可能构成行贿受贿犯罪;治理领导干部违规收受商业预付卡问题,严肃查处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将拒绝收送预付卡纳入社会各领域廉洁文化建设内容,推动廉洁政府和廉洁社会建设;把廉洁评估工作和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结合起来,结合政务公开工作,从源头上制止利用公款购买预付卡。

七、加强协调配合,开展检查监督

由于商业预付卡的管理涉及部门多,情况比较复杂,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制定本部门贯彻落实关于预付卡规范与管理的具体意见,切实履行管理职能,加大监管力度。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由省金融办协调省级相关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的监管协作。省商务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相关部门要牵头在2011年度内组织一次商业预付卡市场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形成以检查促整改、以整改促规范的工作效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相关商业预付卡发卡机构要按照要求立即进行整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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