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切实加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方针和政策。
(二)研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提供政策解释,组织制定有关规章。
(三)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
(四)根据相关单位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对各类交易场所涉嫌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进行性质认定,并由证监会依法出具认定意见。
(五)督导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对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
(六)对省级人民政府拟批准设立的交易所提出意见。
(七)汇总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报送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国务院。
(八)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证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以及中央宣传部、高法院、高检院等有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召集人由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审核后按程序报备。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证监会,承担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联席会议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负责召集。研究重要政策事项、立法建议以及重大案件时,召集全体会议;研究清理整顿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二)出具交易所设立意见。省级人民政府就批准设立使用“交易所”名称的交易场所征求意见时,应提供交易所章程、出资人概况、交易品种、业务规则等说明材料和设立文件,证监会汇总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出具反馈意见。
(三)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性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在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有关部门对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在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并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在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认定意见负责相关案件查处和风险处置工作。
(四)日常沟通协调机制。省级人民政府就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后,应及时通报联席会议。省级人民政府对属地交易场所的统计监测情况应定期报送联席会议,发现交易场所重大风险隐患或风险事件的,应在第一时间报送联席会议并向国务院报告。
联席会议应对掌握的各类交易场所违法活动苗头和风险动态及时研判,主动通报,提出预警,防微杜渐。
(五)联合工作组制度。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联合工作组,赴相关地区督促、指导、检查清理整顿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清理整顿工作的相关问题,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支持相关部门做好工作;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并按照联席会议各项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工作;要围绕国务院文件的贯彻落实,形成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长效工作机制。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郭树清 证监会主席
成 员:孙志军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伟中 科技部副部长
朱宏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姚增科 监察部副部长
李 勇 财政部副部长
贠小苏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张力军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陈晓华 农业部副部长
房爱卿 商务部部长助理
励小捷 文化部副部长
刘士余 人民银行副行长
黄丹华 国资委副主任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田 进 广电总局副局长
赵树丛 林业局副局长
贺 化 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安 建 法制办副主任
王华庆 银监会纪委书记
姚 刚 证监会副主席
姜 洋 证监会主席助理
李克穆 保监会副主席
奚晓明 高法院副院长
朱孝清 高检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