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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5-31 05:5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提升基层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为建设“陕西东大门”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现就全面推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做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乡镇政府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政权单位,负责管理本辖区的经济、社会等各项事务,同人民群众的接触最密切,联系最直接,处在依法行政的最前沿。
      近年来,随着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推进,乡镇政府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上做了一些积极探索,并已初显成效,为全市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也要看到,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民主意识日益提高,征收土地、拆迁等各类矛盾凸显,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部分乡镇政府违法行政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待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加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乡镇政府能否做到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着全市依法行政的进程。各级政府、各政府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必须把加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
      二、大力提高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学法、专题法制讲座和法律知识集中培训等制度,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各类法律知识,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乡镇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对拟任乡镇政府领导职务的干部,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人事部门在组织考录乡镇公务员时,应当适当提高法律专业人员的比重,增加乡镇政府法律人才储备。
      三、明确乡镇政府职责权限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乡镇政府的法定职责及承担的具体工作,并明确具体责任人和责任科室,作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要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理清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关系,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在加强对群众自治组织的监督和指导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履行的职责。
      四、完善乡镇政府行政决策机制
      乡镇政府要制定和完善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要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乡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乡镇政府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乡镇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县级政府备案。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规民约的监督管理,建立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制度,确保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
      六、规范执法行为
     乡镇政府在落实国家关于粮食直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退耕还林、城中村改造等各项政策,开展计划生育、土地执法、城建规划、土地承包经营管理行政执法时,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程序正当的原则,确保执法行为规范,严禁以各种形式侵害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县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的要求,对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委托或可以委托给乡镇政府承担的相应行政执法职权,应当依法将这部分职权委托给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七、推进乡镇政府政务公开工作
      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审批事项、服务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都应当公开。乡镇政府应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中省惠民、便民政策深入人心。
      八、积极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更加扎实有效地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基础制度建设,健全各类调解组织,畅通群众表达诉求渠道,对在排查过程中发展的邻里、婚姻家庭、房屋宅基地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就地化解。积极探索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机制。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党委、政府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开展工作,切实提高对社会热点、敏感问题的应对能力,为开展重大活动、完成重大任务、应对重大事件服务,防止纠纷激化。
      九、加强领导,扎实推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
      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要把加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任务来抓,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支持乡镇政府开展工作。要高度重视乡镇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健全乡镇政府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乡镇法制机构的设置,可结合实际,采取单独设立或与党政办、司法、综治机构合并设立,工作人员由乡镇内部调剂解决。坚持依法行政报告制度,乡镇政府每年要向县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市政府确定的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要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继续围绕中心工作,开拓创新,探索新时期乡镇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思路对依法行政工作开展好的乡镇及个人予以表彰。乡镇政府不履行对依法行政的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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