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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事新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9-17 15:45
    近日,澄城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县委六项规定,制定出台《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事新规定》,旨在不断规范全县各级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环境。
    《规定》指出,党员干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庆生祝寿、小孩满月等事宜,宴请人数应严格控制在20桌以内,务必做到“六个严禁”:严禁邀请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严禁要求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协助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或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严禁收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或有价证券等;严禁以同一名义分别宴请、化整为零多次操办;严禁巧立名目用公款支付或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严禁公车参与婚丧喜庆等事宜。
《规定》要求,党员干部参与或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谁主管、向谁报告”的原则提前报告:县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由本人提前向县委和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报告,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科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由本人提前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报告备案;一般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由本人提前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组(纪委)报告备案。

    《规定》强调,对于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任何党员干部,要严肃处理。一般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所在单位要将本人处理结果报县纪委备案,一年内不予提拔任用;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要向县纪委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先免职,再追究党政纪责任、对失察或者发现问题制止不力的,除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还要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和纪检负责人的监督责任。(澄城县纪委 李金锁 彭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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