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纪委在全面推行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中,针对少数村因村委会换届遗留问题突出、不具备选举条件等原因导致监委会难以组建的问题,在深入村组进行走访调研后,召开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不具备选举条件的村,经村党支部请示乡镇办党委同意,可采取村党支部按照监委会成员任职条件提名监委会成员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提名人选符合任职条件的,报请乡镇党委审批的办法,建立监委会。同时明确要求,乡镇党委应从严掌握采取任命制产生监委会的村子,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对于应按程序选举产生而采取任命制的,要追究乡镇党委书记的责任。监委会组建起来后,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即应上岗履职,对代行村民委员会职能的组织和村干部履行监督职责。此举有效打破了制约监委会全面组建的瓶颈,从根本上解决了少数村监督空白的问题。(薛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