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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汶川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6-09 06:21

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资委、广电总局、统计局、林业局、旅游局、地震局、银监会:

  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灾后重建规划组制定的《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为及时做好汶川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在征求有关受灾省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民政部制定了汶川地震灾害损失评估调查统计报表。

  现将统计报表和填报说明发给你们,并就开展评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汶川地震灾害损失统计报表由受灾的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分别统一组织填报,以省政府名义核定后报民政部。各有关部门按照统计报表确定的内容,指导灾区各对口部门开展本系统、本行业灾害损失报表汇总填报工作。

  二、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在上报汶川地震灾害损失统计报表的同时,要以省政府名义提交汶川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有关部门要指导灾区各对口部门开展本系统、本行业完成相应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1.地震灾区社会经济基本情况;2.与灾害范围评估相衔接的地震灾害影响范围和程度情况;3.灾害对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工商企业等直接损失评估情况;4.受灾省灾害损失综合分析评估;5.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

  三、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提交的汶川地震灾害损失报告和汶川地震损失统计报表要在6月13日前报民政部。有关部门开展本系统、本行业评估工作的报告要在6月13日前报民政部。

  四、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汶川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严格把关,确保统计评估结果的真实性。

  五、统计报表和灾害损失报告在提交纸质文件的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附件:1.汶川地震灾害损失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2.汶川地震灾害损失统计表(13套24张)
  

                                                             二○○八年六月七日

       联系人:张晓宁、李  仪

       联系电话:(010)58123154  (010)58123161

       传真:(010)58123140

       EMAIL:liyi@ndrcc.gov.cn

附件:1.汶川地震灾害损失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一)填报要求 

  1. 本报表体系发至省级政府,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填报,省级民政部门汇总,政府审核,以省政府名义报送,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2. 本报表体系以乡(镇、街道)或县(市、区)为基本统计单位。 

  3. 各级政府应组织召开有关部门的灾情会商核定会,对所有填报项目须认真仔细核实,不得瞒报、漏报或虚报,不得重复填报。 

  4. 报表未涉及的其他需要填报并说明事项,可单独增加报表并做出填报说明。 

  (二)报表体系及目录本报表体系共包括13类统计表式,主要统计因汶川地震导致的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以及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失情况,其中财产损失情况和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失情况的统计又根据实际情况细化了统计表,如下表所示。

      报表体系及目录

      报表体系及目录.doc


  (三)填报说明本报表体系中各报表所统计的经济损失均为直接经济损失情况,间接经济损失不计算在内,经济损失小计均为其中各分项经济损失之和。对所有固定资产均按现价折算,不进行原价折旧计算。对各种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均应按计件单元的现价标准,进行货币折算。各报表的使用范围和填报方法分别是: 

  1.《汶川地震人员伤亡与农村住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反映因汶川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农村住房受损情况。包括受灾人口、死亡人口、失踪人口、受伤人口、转移安置人口、倒塌农村住房(户数、间数、经济损失)、严重受损农村住房(户数、间数、经济损失)以及经济损失小计等系列指标。其中农村住房受损情况统计不含乡、镇所在地居民住房倒损情况,农村住房倒塌和严重受损经济损失统计均按照800元/平方米计算。以乡、镇为基本统计单元,县(市、区)和市(州)分别进行合计。此表由民政部门统计。 

  2.《汶川地震城镇居民住宅与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反映因汶川地震造成的城镇(包括乡、镇所在地)居民住宅及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包括倒塌房屋、严重受损房屋和一般破坏房屋以及经济损失小计等项,其中倒损房屋情况中均包含房屋面积和经济损失两项,倒塌房屋和严重受损房屋经济损失统计均按照1200元/平方米计算,一般破坏房屋经济损失按照600元/平方米计算。经济损失小计为倒塌、严重受损和一般破坏房屋经济损失之和。以乡、镇、街道为基本统计单元,县(市、区)和市(州)分别进行合计。此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计。 

  3.《汶川地震农业损失统计表》反映因汶川地震造成的农业损失情况。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业机械、畜牧业和林业损失,但不包含农口系统职工住房损失情况。其中,种植业和林业损失分别统计农作物受灾面积和森林受灾面积,并以此计算经济损失;养殖业和畜牧业均以死亡的牲畜数量来计算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小计为各分项损失之和。以乡、镇为基本统计单元,县(市、区)和市(州)分别进行合计。此表由农业、畜牧、林业部门统计。 

  4.《汶川地震工业(含国防工业)损失统计表》反映因汶川地震造成的工业(含国防工业)损失情况。包括固定资产(仪器、厂房)、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项。其中,仪器和厂房分别统计受损的仪器数量和厂房面积。经济损失小计为各分项损失之和。以县(市、区)为基本统计单元,市(州)进行合计。此表由经委、国资委、国防科工办等部门统计。 

  5.《汶川地震服务业损失统计表》反映因汶川地震造成的服务业损失情况,包括商贸业、旅游业、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等项。其中,每项均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和物资损失两项统计,但不包含土地费用及服务业系统职工住房损失,固定资产中不含房屋。经济损失小计为各分项损失之和。以县(市、区)为基本统计单元,市(州)进行合计。此表由统计部门负责汇总,有关行业单位配合填报。 

  6.《汶川地震基础设施损失统计表》反映因汶川地震造成的基础设施损失情况,分为交通、市政、水利电力、广播通讯、铁路和政区设施共6项分别进行统计。其中,交通设施主要统计道路、桥梁、隧道和道路设施受损情况,其中不包含市镇道路;市政公用设施主要统计市镇道路、公交、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园林、燃气、环境与卫生设施受损情况;水利电力设施主要统计变电站、电站、输配电线路、水利设施、水库和渠道防洪设施受损情况;广播通讯设施主要统计广播电视站、手机基站、邮政设施、电信设施和铁通设施受损情况;铁路设施主要统计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受损情况;政权设施主要统计国家与行政机关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损失情况,包括固定资产和物品损失,不含办公用房。经济损失小计为各分项损失之和。以县(市、区)为基本统计单元,市(州)进行合计。此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汇总,交通运输、水利、电监、广电、铁道等有关部门配合。 

  7.《汶川地震社会事业损失统计表》反映因汶川地震造成的社会事业损失情况,分为教育、卫生、文化、科技、社会福利和环保系统共6项分别进行统计。其中,教育系统主要统计高校、中专、职业学校、中学、小学和幼儿园固定资产受损情况;卫生系统主要统计诊所、卫生所、卫生院、医院和防疫站固定资产受损情况;文化系统主要统计戏剧院、电影院、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和网络服务固定资产受损情况;科技系统主要统计科技馆、科普馆固定资产和科研项目仪器设备受损情况;社会福利系统主要统计敬老院、福利院受损情况;环保系统主要统计环境监测站点、仪器、设备等受损情况。各系统中土地费用及部门职工用房损失均不统计在内。经济损失小计为各分项损失之和。以县(市、区)为基本统计单元,市(州)进行合计。此表由教育、卫生、文化、科技、环境保护和民政等部门统计。 

  8.《汶川地震居民财产损失统计表》反映因汶川地震造成的居民家庭财产损失情况,主要分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两类进行统计,其中不包含居民房屋和土地损失。经济损失小计为各分项损失之和。以县(市、区)为基本统计单元,市(州)进行合计。此表由统计部门汇总,有关部门配合填报。 

  9.《汶川地震土地资源损失统计表》反映因汶川地震造成的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土地资源损失情况,各项均分别统计受损面积和经济损失情况。经济损失小计为各分项损失之和。以县(市、区)为基本统计单元,市(州)进行合计。此表由国土资源部门统计。 

  10.《汶川地震自然保护区损失统计表》反映因汶川地震造成的自然保护区损失情况,主要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其他等级的自然保护区共3类进行统计,3类均统计其受损面积和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小计为各分项损失之和。以县(市、区)为基本统计单元,市(州)进行合计。此表由旅游部门统计。 

  11.《汶川地震文化遗产损失统计表》反映因汶川地震造成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损失情况,其中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其他等级共3个等级进行统计;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国家级和其他等级共2个级别进行统计。经济损失小计为各分项损失之和。以县(市、区)为基本统计单元,市(州)进行合计。此表由文化或文物部门统计。 

  12.《汶川地震生物多样性损失统计表》反映因汶川地震造成的生物多样性损失情况,主要分为动物资源和植物资源两类进行统计,其中动物资源包括国家级保护动物、省级保护动物和其他等级保护动物3类;植物资源也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其他等级保护植物3类进行统计。经济损失小计为各分项损失之和。以县(市、区)为基本统计单元,市(州)进行合计。此表由农业部门统计。 

  13.《汶川地震矿山资源损失统计表》反映因汶川地震造成的矿山资源损失情况,主要分为煤矿资源、磷矿资源和其他矿产资源3类进行统计。经济损失小计为各分项损失之和。以县(市、区)为基本统计单元,市(州)进行合计。此表由国土资源部门统计。  

附件: 2.汶川地震灾害损失统计表(13套24张)      

      汶川地震人员伤亡与农村住房受损情况统计表.doc   

      汶川地震城镇居民住宅受损情况统计表.doc

      汶川地震城镇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doc

      汶川地震农业损失统计表.doc

      汶川地震工业(含国防工业)损失统计表.doc

      汶川地震服务业损失统计表.doc

       汶川地震基础设施(交通设施)损失统计表.doc

      汶川地震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损失统计表.doc

      汶川地震基础设施(水利、电力设施)损失统计表.doc

      汶川地震基础设施(广播通讯设施)损失统计表.doc

      汶川地震基础设施(铁路设施)损失统计表.doc

      汶川地震基础设施(政权设施)损失统计表.doc

      汶川地震社会事业经济损失(教育系统)统计表.doc

      汶川地震社会事业经济损失(卫生系统)统计表.doc

      汶川地震社会事业经济损失(文化系统)统计表.doc

      汶川地震社会事业经济损失(科技系统)统计表.doc

      汶川地震社会事业经济损失(社会福利系统)统计表.doc

      汶川地震社会事业经济损失(环保系统)统计表.doc

      汶川地震居民财产损失统计表.doc

      汶川地震土地资源损失统计表.doc

      汶川地震自然保护区损失统计表.doc

      汶川地震文化遗产损失统计表.doc

      汶川地震生物多样性损失统计表.doc

      汶川地震矿山资源损失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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